8月14日,四川省成都市某企业工作的李先生来电咨询称,5年前,他到该生产企业从事钳工工作。 今年2月和6月,李先生在没有请假的情况下,接待从外地到访的朋友,共计3天没有上班。7月初,公司以李先生旷工3天,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通知与其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并且不向李先生支付经济补偿。对此,李先生问:员工旷工多少天,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针对李先生咨询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四川纵目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王英占。王律师指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双方劳动合同,且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法律对于什么是“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制定与劳动纪律有关的规章制度,因此,什么行为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应当由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来进行界定。同时,旷工多少天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也没有法律规定,在实践中,不同的用人单位有不同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也是直接按照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向劳动者公示或者告知的规章制度进行认定。也就是说,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可以规定旷工3天就是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也可以规定旷工10天才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法律对此不做规定,完全由规章制度界定。
王律师说,如果李先生所在单位依法制定了规章制度,并向李先生告知或者向全体员工公示,若相关规章制度规定旷工3天就属于严重违纪,公司就可以按照本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以李先生旷工的行为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并且不需要向李先生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