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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签订劳务合同 被提前辞退违法

【案情介绍】

2022年3月1日,王某与一家广告公司签订《劳务合同》,约定王某负责公司楼道区域的保洁工作,劳务费每月3500元,《劳务合同》期限为1年,截至2023年2月28日。2022年10月底,因公司认为王某的工作始终没有达到公司要求,便微信通知王某自即日起不用再来公司提供劳务,并支付了王某10月份的劳务费。王某认为虽然和公司签订的是《劳务合同》,但在具体履行上却属于劳动合同的内容,王某也是每天上下班进行考勤打卡,双方应成立劳动关系。王某随后便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以下简称“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自己和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且依法请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7000元,最终裁决结果支持了王某的仲裁请求。

【律师解答】

本案值得思考的法律问题主要有以下两点:第一、仲裁委支持王某的仲裁请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第二、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具体的区别体现在哪些地方?

首先,仲裁委支持王某的仲裁请求是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

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第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由此可知,王某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公司与王某签订的《劳务合同》的目的在于逃避法律责任,名为劳务关系实为劳动关系。因此,王某与公司应当成立劳动关系,公司辞退王某的行为系违法解除,应当向王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其次,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虽只有一字之差,却存在着本质上的区别。

1.两种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一方是用人单位,而另一方是自然人即劳动者;在劳务关系中,法律对提供劳务者的资格并没有太多规定和限制。

2.双方之间是否存在隶属关系不同。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中的一员,必须遵守企业的规章制度,服从管理;在劳务关系中,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3.双方之间承担的义务不同。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法律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务关系则不存在此规定。

4.两者解决纠纷的途径不同。劳动关系发生争议,需通过仲裁的前置程序,再进入诉讼程序;劳务关系发生争议,直接向法院起诉即可。

5.两者适用的法律不同。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法律规定;劳务关系则适用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

结合本案,公司认为和王某签订的是《劳务合同》,就可以避免法律风险并节省缴纳社保的成本,并可以随意解除《劳务合同》。因此,此种情况下,如果用工情形符合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成立劳动关系的情形,那么用人单位也会承担劳动法所规定的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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