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顾某于2013年入职某保险公司工作。2018年8月,顾某所在部门被撤销。公司向他发送了内部调动通知书,称因工作需要,经公司和他沟通及相关领导审批,将他调至某中心行政助理岗位,要他尽快办理工作交接,于规定时间至新部门报到。但顾某未至新部门报到,公司多次与他面谈后,仍在原工作地点打卡考勤,但不提供劳动。公司分别于2018年11、12月及2019年1月向他送达违纪处罚通报,并根据《员工行为准则》,给予他记过处罚、撤职处罚。因旷工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公司于2019年3月4日向他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顾某不服仲裁裁决后起诉。
★争议焦点
顾某认为所在部门被公司裁撤后,公司在没和他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将其从管理岗位调至与原工作岗位无关的销售工位,还调整了工资,所以他拒绝。但他每天都是正常上下班并考勤打卡,不存在旷工行为。
★点评
《劳动合同法》将“协商一致、诚实信用”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则,又明确规定了若单位需要变更合同内容,应与劳动者协商,达成一致后,属于有效变更。
企业在变更岗位时不仅要合法还要“合情合理”,一般可遵循以下几个原则:一是相近相似原则,即变更后的岗位性质与内容要与原岗位存在相同之处;二是收入基本持平原则。收入水平随工作岗位的变动而相应变动,也是情理之中的,但不应相差太多;三是发挥劳动者特长原则。单位在变更合同时,要根据劳动者的专业等调整;四是公平公正原则。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单方调岗必须是出于其经营的正当合理需要。如本案,单位如果以旷工之名行使合同解除权,需要基于两个前提:第一,岗位调整是否合法合理,这是核心;其次,劳动者的行为是否属于“旷工”。旷工,一般指除有不可抗拒的因素影响,劳动者无法履行请假手续情况外,不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又不按时上下班。公司调整顾某岗位的原因是其所在部门被撤销,并非针对个人的恶意强制调岗。且公司在向他发出调岗通知后,数次与其沟通,但他拒不服从公司合理工作安排,仍在原工作地点打卡,却不提供劳动。在此情形下,公司解除与他的劳动关系合理合法,顾某的相关诉请,法院判决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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