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初,权某入职徐州某门窗公司,从事门窗生产工作。入职后,该门窗公司没有与权某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今年年初,权某身体不适,前往医院检查并住院治疗,诊断为不稳定型心绞痛、乙型病毒性肝炎等疾病。去除国家医保基金支付的医疗费外,权某个人实际支付医疗费5000余元。出院后,权某向铜山区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承担个人支付的医疗费,仲裁委支持了权某的医疗费损失5000余元。
门窗公司认为双方之间形成的是雇主与雇员的关系,并非劳动关系,故该笔医疗费损失不应由自己承担,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不承担权某的医疗费用。
铜山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原告徐州某门窗公司系依法登记注册的法人单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被告权某的工资是门窗公司监事李某支付,应视为门窗公司支付给被告的工资。另外,被告权某从事的工作内容是门窗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因此,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本案中,某门窗公司未给权某缴纳医疗保险费,致使权某无法享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亦无法核算出医疗保险基金对被告的住院费用应承担的金额,理应承担权某因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造成的损失。
综上,法院判决徐州某门窗公司承担权某支付的住院费用5000余元。
法官说法
本案主审法官戚厚碧介绍,为职工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能根据员工或者用人单位的意愿而免除,单位应在职工入职三十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职工社会保险登记,即使是试用期也不例外。若劳动者自身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的,应由劳动者作出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的书面声明,由用人单位发放社保补贴,并在工资薪金明细中进行体现。若因用人单位未依法、及时为职工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导致职工患病后无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而遭受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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