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是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为工作原因受到的人身伤害。遭受工伤的职工如何申请工伤赔偿,特别是非法用工人员、非全日制职工等一些特殊人员的工伤问题应如何处理呢?近日,天津市人力社保12333热线的工作人员将热线中常见的几种工伤处理情况给予解答。
工伤赔偿标准?
答: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工伤保险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全部职工或者雇工。
那么,非法用工人员、非全日制员工等一些特殊人员的工伤问题应如何处理呢?
1.非法用工的工伤处理?
答:根据《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
前款所列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
同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据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人社部令第9号)对此类情况涉及待遇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2.非全日制用工的工伤处理?
答: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根据《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鉴定为伤残5级至10级的,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一次性结算伤残待遇及有关费用。
根据《实施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3.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工伤处理?
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二条规定: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但要注意,对于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有一部分工伤保险待遇和养老保险待遇不能同时享受。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条规定:工伤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差额。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一条规定: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死亡 ,其近亲属同时符合领取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待遇条件的,由其近亲属选择领取工伤保险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中一种。
4.关于工伤认定“申请即受理”?
答:工伤认定“申请即受理”是我市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认定工作的通知》要求,创新惠企便民服务方式的一项重要举措。
“申请即受理”是指用人单位依法向人社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后,人社行政部门即时作出受理行政决定的工作制度。
“申请即受理”的服务对象是在我市参加工伤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
“申请即受理”需同时满足以下两个申请条件:
(1)用人单位自设立登记之日起,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2)用人单位指定工作人员专职负责工伤保险工作事宜,且该工作人员经人社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政策培训,能够熟练掌握工伤认定基本专业知识且经考核合格的。
“申请即受理”的申请途径及提交材料: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申请即受理”服务的,应向负责其工伤认定行政事务所在区人社局提交《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申请即受理”服务申请表》。
区人社局接到“申请即受理”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用人单位指定工作人员进行工伤认定政策培训并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当日批准“申请即受理”服务;考核不合格的,在上次考核后的5个工作日内重新进行工伤认定政策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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