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女士是一位清洁工,这次她怒了,“我在这家企业工作五年,怎么发生工伤就不认劳动关系了呢?”
冷静下来的兰女士日前向劳动报求助。她自述是外来务工者,五年前来到这家企业担任清洁工,企业与她签订了劳动合同,还给她缴纳了社保。
去年,她年满50周岁,但由于社保费未缴到规定的期限,无法享受退休待遇,她便留在企业继续工作,企业没有与她签订任何协议,只是要求她自行缴纳社保费。
前不久,她在清理阴沟时滑了一跤,摔成骨折。伤势平稳后,她向企业提出申报工伤认定的要求,企业却认为,她与企业是劳务关系,不存在申报工伤这一说。
“企业从来没有与我签订劳务合同,只是停了社保,我怎么就变成了劳务人员?”兰女士气愤地说。
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夏湧律师认为,虽然他个人倾向同情劳动者,但就双方法律关系看,兰女士过了50周岁,作为从事清洁工作的劳动者,她与企业之间形成的似乎更应该是劳务关系,因为依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之规定,女工人年满五十周岁的,应该退休。据此规定,五十周岁为女工人退休的法定年龄。
夏湧同时认为,但由于后续出台的法律,由于理解的不同,遂造成各方的不同观点。《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兰女士到达法定退休年龄,虽然无法享受退休待遇,但自行缴纳社保她是同意的,也是合法的,就此而言,双方系劳务关系的盖然率更高。
但是,即便兰女士与企业之间是劳务关系,不等同于无法享受工伤待遇。夏湧表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二条规定,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很显然,这是对不存在劳动关系,但依然在原企业用工中发生事故伤害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特殊规定。因此,这家企业应承担兰女士的工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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