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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实行“上四休三”要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吗?

近年来,不少公司尝试实行“上四休三”工作制。工作时间改变后,是否需要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否根据工作时间调整而降低工资待遇?一同了解下这些问题。

Q:工作时间改变,是否需要重新签订或变更劳动合同?

A:若用人单位决定改变工作地点、工作时间,采取“上四休三”等工作模式,需要调整劳动合同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就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等变更内容重新进行协商,达成一致后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劳动合同,例如签订相应的补充协议或修改原劳动合同。

Q:用人单位可否根据工作时间调整而降低工资待遇?

A: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因此,即使用人单位决定执行“上四休三”等工作模式导致劳动者工作时间减少,也不能以此为由随意降低劳动者的工资待遇,仍需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后才能调整。

Q: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能否以只上四天班为由拒绝支付加班费?

A:如果用人单位实行“上四休三”,则劳动者一周仅需工作四天,其他三天均属于休息日而非工作日。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因此,若用人单位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事后安排其补休,则无需支付加班费;若无法安排劳动者补休,则不得以只上四天班为由拒绝支付劳动者加班费。

Q:用人单位是否可以随意切换工作模式,要求劳动者恢复“上五休二”?

A:如果用人单位已通过修改公司规章制度、变更劳动合同等方式明确了混合工作制、“上四休三”等工作模式,则用人单位无权单方要求劳动者恢复“上五休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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