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同志:
您好。我是一家企业的人事专员,今有一事讨教。近日,我们单位有一位技术人员劳动合同尚在履行期,他突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请求,单位尚未批复,他就不再上班。据说,他已在另一家企业上岗工作了。这件事在我们单位引起极大的反响,有人认为,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须履行30日通知期形同虚设,劳动法律法规就是对付用人单位的。请问,用人单位碰到这样的职工,该怎么办?
毛文瑛
毛文瑛:
您好。劳动者未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并不等于劳动法律法规就是专门用来对付用人单位的,这个错误的想法必须纠正,否则,我们永远谈不到一个点上。
无论是《劳动法》还是《劳动合同法》,劳动法律的立法宗旨就是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劳动者违法,企业完全可以通过正确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劳动者主动辞职,按照劳动法律规定,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也就是说,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只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三十日,如果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如果用人单位拖宕,后果则由用人单位承担。
反之,如果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违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规定,作为用人单位来说,时间未到,可以不予办理。劳动者不来上班,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原用人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劳动者尚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期就被其他用人单位聘用,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原用人单位可以要求新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当然,作为企业方来说,我们认为强扭的瓜不甜,职工如果已联系到新的单位,急于去上班,企业方何不玉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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