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忙活快一年啦,眼看就到了发放年终奖的日子了。”
“可不是吗?但今年公司经济效益不大好,甚至有可能会亏损。公司会不会因此拒绝发放年终奖?”
眼下,忙碌一年的职场人,正在拼尽全力完成着最后的冲刺阶段,而年终奖的发放,也再次成了职场人热议的话题。
公司称巨额亏损不应承担年终奖
2018年6月11日,贺女士入职H公司。最近一份劳动合同约定贺女士岗位是资深助理科学家,年度目标奖金相当于年度基本工资的15%,并将在公司的服务时长及绩效考核按比例分配。2021年10月15日,贺女士辞职离开H公司。后贺女士经劳动仲裁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H公司支付其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0月15日年终奖等。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双方就年度目标奖金进行了明确的约定。而根据双方确认的《员工手册》对于年度目标奖金的发放并未作出其他的规定,因此应当根据劳动合同中对于年度目标奖金的约定予以发放。现H公司抗辩称贺女士未经考核不予发放,然该抗辩意见并无规章制度明确规定,无制度依据支撑,故不予采信。现H公司亦认可贺女士2021年在H公司处的工作表现,因此综合贺女士工作时间经折算,H公司应当支付贺女士年度目标奖金,即年终奖31368.97元。
H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中,H公司辩称,作为还没有任何产品上市销售且有巨额亏损的张江创新生物药企,企业已经面临严峻的生存压力。如果对未完成考核周期的主动辞职人员,法院还要判令企业支付年终奖,不仅会对众多企业通行的年终奖支付惯例形成巨大冲击,也是对H公司本已艰难的的生产经营雪上加霜。
二审法院认为,H公司虽称其公司巨额亏损,不应再承担系争奖金支付义务,但纵不论贺女士对H公司所提供2021年审计报告证明力之异议,从H公司所述的公司其他享有年度目标奖金之员工的相关奖金发放情况看,公司亏损显非H公司拒绝发放贺女士系争奖金的实际原因。结合双方当事人陈述及举证情况综合考量,一审判决认定H公司应向贺女士承担系争奖金支付义务,并无不当。
2023年1月6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号:[2022]沪01民终13060号)
年终奖发放条件是否包含企业盈亏状况
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强制规定年终奖应如何发放,用人单位有权根据本单位的经营状况、员工的业绩表现等,自主确定奖金发放与否、发放条件及发放标准。但是用人单位在发放年终奖的过程中,不能违反劳动法律法规。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以及《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奖金属于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年终奖属于奖金中的生产奖,所以一般认为,年终奖也是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
属于劳动报酬的年终奖具有“事后激励”的特征。按照签订合同的本意,雇主和雇员必须事先就合同达成共识。但是事实上很多条款事先并没有明确,而是隐蔽含蓄地为雇佣双方所认同。按照隐性契约理论,工人是风险规避者,不喜欢工资随市场条件的变化而变化;雇主是风险中性者,只关注企业的平均工资。因此,合约常常以一个稍低于平均水平的固定工资取代随机变化的工资,对签约双方都有利。
年终奖就常作为一种隐性契约并不出现或不完全出现在双方的正式契约中,而是作为一种双方心照不宣的、对双方有约束力的制度规则隐含在正式契约中。通常情况下,雇员会接受每月只领取一部分固定工资,同时期待雇主根据企业效益和自己的表现,以年终奖或者其他形式进行补偿。
所以说,这种奖金本质上还是对员工一年来所付出相应时间劳动的对价。上海市一中院法官蔡建辉、刘皓认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中关于年终奖的支付,法院需审查劳动合同是否有约定、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是否有规定、历年年终奖的发放情况以及相应年度的年终奖是否已履行考核程序。”
司法实践中,如果年终奖已经通过劳动合同或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规定,但发放条件未包含企业盈亏状况,发生争议后企业又以亏损为由拒绝支付的,司法机关未必予以支持。前面的H公司与贺女士的争议案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是否实际执行
但如果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没有明确规定支付年终奖,或规定年终奖的发放条件与企业盈亏状况挂钩,且企业能够证明企业确实发生了亏损等情况,那么年终奖发放与否以及发放金额均属于用人单位经营自主权的范畴。用人单位有权综合公司整个年度的经营状况以及劳动者年度的工作业绩、工作表现等因素自主确定。
如在某案中,法院认为,《聘用邀约》及《劳动合同书》中明确约定,年终目标绩效奖金的发放根据员工年度出勤、公司经营结果和员工绩效考核结果综合核算,因此应当认定,年度绩效奖金与公司业绩直接关联。马某主张年度绩效奖金与公司业绩并不挂钩,与上述约定内容不符,法院不予采信。该案中,国贸先盛上海分公司已提供相关证据以说明公司2020年度亏损,不具备发放年度绩效奖金的前提,为此公司还曾向董事会申请调整绩效考核周期,对此马某亦予以确认,故马某上诉请求判令公司支付其2020年度年终奖金,不应得到支持。(案号:[2023]沪01民终492号)
实践中,用人单位以企业亏损拒绝发放年终奖,还要注意两个问题。
一是证明企业亏损的事实。企业自行制作的利润表尚不足以证实这一事实,往往还要提供审计报告、房屋租赁合同等证据。
二是相关规章制度得到切实执行。年终奖既然属于劳动报酬,就应当实行同工同酬的原则。薪税专家徐阳提醒:有些企业虽然在规章制度中明确年终奖发放与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挂钩,但却实际未执行规章制度的规定,比如在经营亏损的情况下仍然向部分劳动者发放了年终奖,或者在历史亏损年份有发放年终奖的惯例,裁判机关也有可能据此认定企业不得以亏损为由拒绝支付年终奖。
前面的H公司与贺女士的争议案中,法院即结合H公司其他员工的奖金发放情况,得出公司亏损显非H公司拒绝发放贺女士年终奖的实际原因。
当然,现实中还有的年终奖可能并不属于劳动报酬性质,而具有“事前、事中激励”的特点,如“过节费”“留才奖”等,这实际上并非劳动的对价,而是一种职工福利。对于福利待遇单位有更多的自主权,在不违反劳动合同和规章制度的情况下,如企业根据公司业绩表现决定是否发放,亦无可厚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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